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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1-6
【法律文号】:京劳关函[1998]1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关函[1998]1号
【字体:  
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二轻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惠而浦雪花电器有限公司协议转股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相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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