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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6-24
【法律文号】:京劳社关发[1999]32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关发[1999]32号
【字体:  
关于填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季报》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预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工作的指导,完善预警、预报制度,我们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预报表》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预报》(以下简称《预报》),现就有关填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季报》和《预报》为基层和综合通用报表。市属及区、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填报。
  二、报送时间
  (一)《季报》:基层企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企业上一季度内职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报送主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科);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科)审核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二)《预报》:基层企业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企业本年度内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情况报送主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科);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科)审核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三、表间平衡关系
  《预报》宾栏中“企业户数”、“职工人数”应与《季报》第四季度宾栏“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第1列至第4列)相一致,均应填报12月31日的时点数。
  附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季报》
  祥见下表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季报 表 号:劳统关定基(综)1表

(基层表、综合表通用) 制表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制准字[1999]11号

执行期限:1999年底

单 位:人 数:人

单位法人代码:□□□□□□□□-□ 经济补偿金:万元

填报单位(盖章): 年第 季度 (保留两位小数)

  代码
企业户数
职工人数
本期劳动合同届满人数
本期续订劳动合同情况
本期终止劳动合同情况
本期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小计
城镇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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