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2-8
【法律文号】:苏劳计[1996]5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计[1996]5号
【字体:  
关于老职工(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省有关厅、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少数单位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中未能注意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单位甚至把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清退老职工的理由,这一做法严重侵害了老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切实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请示劳动部,现就老职工(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距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老职工(原固定工),如本人有要求,原则上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暂时没有岗位的老职工也应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双方的责权利和其他事项,也可订立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本,明确有关事项。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上述精神,切实维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