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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3-14
【法律文号】:苏劳关系[1996]3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劳关系[1996]3号
【字体:  
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工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省政府第55号令)的规定,现就我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所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职工(含帮工),均须以统一书面的形式,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书原则上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保存一份,劳动合同的鉴证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年检、验照贴花时,应向工商管理机关出具职工花名册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便检查管理。
   四、各级劳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领导和指导,精心部署和安排好这项工作。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及时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按照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65要规定处理。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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