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部、省属有关单位: 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我厅曾以苏劳计[1995]3号文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并以苏劳计[1995]32号文印发了《集体合同书》(试用范本)。现就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试点的范围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目前试点工作的范围仍应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作为推行集体合同的重点,选择产权关系明晰,管理体制规范,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业进行试点。 二、集体合同审查问题 1、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凡不按有关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2、送审集体合同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体合同说明(一式三份)。其内容含开始协商时间及协商过程: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双方首席代表是否属指派或委派;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2)协商记录。(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4)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号码。(5)集体合同书中列出的企业制定的劳动工资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 3、各级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要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审查,要做好集体合同的登记、编号、备案及存档工作。 三、集体合同范本 鉴于目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仍属试点阶段,对集体合同书的形式和内容,各地应原则上使用省厅制定的集体合同书为范本,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增加部分内容外,不得任意修改或增加其它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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