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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5-6
【法律文号】:苏劳[1996]27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1996]27号
【字体:  
关于做好部省属单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省有关厅、局,部省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劳动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1996]57号)和《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省政府第35号令)等有关规定,不断规范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现对部、省属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机关、人民团体、部省属企业、事业及由省工商、民政等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由省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其与劳动者签订(含续订、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在签订后一个月内到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处申请鉴证。
  二、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续订合同须附原合同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中文合同文本;2、法人执照或副本;3、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4、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一式二份;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鉴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劳动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3、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订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经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由鉴证人员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
  五、申请鉴证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江苏省劳动局、物价局和财政厅《江苏省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及管理办法》(苏劳仲[1993]5号、苏财综[93]127号)规定标准缴纳鉴证费。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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