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省有关厅、局、企业集团,中央驻江苏单位: 为了促进新型劳动用人制度的尽快形成和有效运行,及时解决转制后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指导用人单位搞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要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修改、制定、完善用人单位的厂纪、厂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如:考勤管理制度、职工奖惩办法、上岗合同管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违约责任赔偿或补偿办法等。 二、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及劳动者台帐。对劳动者个人的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奖励等情况实行规范动态管理,并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 三、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加快完善劳动合同配套管理工作。1、结合基层单位的生产工作实际,完善劳动合同书的有关配套协议。如上岗协议、试岗协议、待岗协议、长假协议、病假协议、外聘协议等。2、建立岗位考评标准。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的岗位规范和要求,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对各类岗位进行测评,定期修订、建立考核标准,并对劳动者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以此作为上岗及收入分配的客观依据。3、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可预见性的日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续订,职工的招收、培训、转产、转岗等能够预见的日常管理工作。4、进行非预见性的日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如: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各类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处理等。 四、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原则上按上述各项要求进行。各乡镇劳动所及乡镇其他劳动管理机构要依法对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实行具体的监督、指导,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五、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的签订,要严格按照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及苏劳计(1995)3号、苏劳关系(1996)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企业与工会新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及时按照管辖权限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审查、登记、编号、备案、存档等工作。 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通过劳动合同管理,使职工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有效地发挥新的劳动用人机制的作用。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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