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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2-30
【法律文号】:苏劳关系[1996]50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关系[1996]50号
【字体:  
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各市、县(市)劳动局,省有关厅、局:
   现就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关于由公有制单位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公有制单位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如果派出的职工与原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则应与派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有关事项。
   二、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问题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职工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以下职工只要本人提出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老职工(原固定工)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本人有要求的。
   三、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我国职工队伍的一部分,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只要是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则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四、关于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71号文件规定,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应严格遵照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有关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分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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