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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5-21
【法律文号】:苏劳[1997]40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1997]4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苏省签订集体合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签订集体合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进与省厅联系。

  江苏省签订集体合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指导和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协商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协商代表的产生
  第五条 职工一方或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六条 双方应从提出协商要求之日起十天内各产生三至十名协商代有表,双方人数相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七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协商代表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协商代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首席代表。
  第八条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
  企业协商代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资格不得重复。
  第九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协商义务。遇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空缺的,应照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规定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并在七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协商双方应共同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协商会议的内容,整理双方协议。协商记录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记录员不具备协商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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