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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8-22
【法律文号】:苏劳仲[1997]11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仲[1997]1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
  为了指导全省劳动部门进一步搞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省劳动厅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在江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研讨会。根据研讨会意见,整理出《江苏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研讨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研讨会纪要
  为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劳动管理和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省劳动厅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在江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研讨会。省厅刘瑞田厅长到会听取了与会代表发言,并对当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的处理作了重要讲话。省厅仲裁处负责人,各省辖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同志以及部分撰写论文的作者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违约金问题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与经济合同中的违约金在所特指的行为方面有所不同。经济合同中的违约金是相对一定数额的合同经济标的提出和约定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则是特指履行劳动合同中某些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目前,我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一般指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违约金的数额,在鉴证时应掌握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同时还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数额上一般不超过合同服务年限职工所得总报酬的百分之五十,或者违约金≤违约未履行劳动合同月数×上月平均月工资的50%。
  对于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外贸、商业等系统的一些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在违约金的数额上可适当放宽。
  对显失公平的,如违约责任不对等、违约金额过高等情况可不予鉴证。
  二、关于商业秘密问题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对于商业秘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条 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商业秘密事项具体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商业秘密所特指对象,例如:技术方案、产品秘方、技术情报和资料,或是指供货渠道、市场信息、经营手段等;二是保密时间,约定的保密期限可以超过合同期限,但不得超过三年;三是违约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办法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违约金的按违约金支付。(2)劳动者违反了保密约定造成了用人单位实际经济损失,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单位实际遭受经济损失时,可根据《劳动法》一百零二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规定依法进行赔偿。(3)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且没有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4)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因获取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六条 规定,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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