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3-24
【法律文号】:苏劳关系函[1998]2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关系函[1998]2号
【字体:  
对常州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常州市劳动局:
  你局常劳关系函[1997]19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部分原固定职工在企业进行新旧用人制度转换时确实符合我厅苏劳关系[1996]47号文件第二条 所规定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原因(职工个人主观原因除外)未能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本人在劳动合同期内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本人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企业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我厅苏劳关系[1996]47号文件下发后,职工自愿或同意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是否续延或终止,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法律套餐会员阅读全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