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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6-23
【法律文号】:苏劳薪[1998]13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薪[1998]1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代表职工利益一方的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与代表所有者利益一方的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幅度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工资合同)的制度。工资合同是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资合同的登记手续,依法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的资料和政策、法律咨询,并对参与协商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
  第五条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协商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合作的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协商双方应共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四)对协商代表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
  第六条 企业工资协商的内容:
  (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
  (三)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四)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五)企业公益金的使用和劳动分红的办法;
  (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七)双方的违约责任;
  (八)工资合同的有效期限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 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必须在上半年通过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并签订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协议,有效期为一个年度。企业双方在进行工资增长集体协商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水平等有关因素。
  第八条 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包括首席代表)的人数和产生办法按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双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可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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