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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6-23
【法律文号】:苏劳薪[1998]13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薪[1998]1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各有关厅、局,省直单位:
  为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规范和推动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试点工作,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决定机制,现将《江苏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提高对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试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适应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需要,是政府对企业工资由过去直接管理逐步转变为间接管理的需要,也是贯彻《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大力发展,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通过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劳动者在企业工资决策中的民主管理地位和参与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迫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二、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要选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扎实,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先行试点,逐步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推行。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也应积极试行。在试点阶段,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工资合同,劳动部门应认真进行登记,并应对工资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代表的资格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在试行过程中,要防止过激行为发生,以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地要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与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位信息等有关工作衔接起来。各地要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位及人工成本水平等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台与工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发挥企业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工会联合开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增强劳动者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和艺术。
  五、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加以交流和推广。如发现重要问题,请及时和省劳动厅联系。
  附:《江苏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附件:
  江苏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代表职工利益一方的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与代表所有者利益一方的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幅度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工资合同)的制度。工资合同是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资合同的登记手续,依法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的资料和政策、法律咨询,并对参与协商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
  第五条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协商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合作的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协商双方应共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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