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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9-30
【法律文号】:苏劳关系函[1998]12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关系函[1998]12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出境定居后原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的复函

  扬子石化公司:
  “扬人劳便函001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获推出境并取得境外定居权,持境外护照,后又回内地并要求回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作为境外人员到内地就业处理,与企业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予终止,并由企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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