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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6-7-30
【法律文号】:津劳工字[1996]304号财企一联[1996]26号 【执行日期】:1996-1-1
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
津劳工字[1996]304号财企一联[1996]26号
【字体:  
关于天津市企业工资“两低于”调控办法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按照国家要求和我市有关政策,特制定天津市企业工资“两低于”调控办法,即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的办法。
  一、 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在国家下达的弹性计划内,对所属企业普遍实行“两低于”办法。企业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而相应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企业要深入开展挖潜增效的活动,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并依据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完成情况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同时要在政策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形式和职工工资水平。
  二、 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范围。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发给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已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种联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三、 关于“两低于”基数的确定。
  1、 指标范围
  (1)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它包括全部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临时工工资等。
  (2) 实现利税为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润和税金之和,其中: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税等 。
  2、“两低于”基数的确定方法
  (1)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进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为基础; 对上年未提足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以上年核定的基数为基础,核减未按规定提取的工资部分和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核增上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应增加的单列工资,成建制划入职工工资等及物价变动因素增加的工资。
  (2) 实现利税(亏损企业为亏损额,以下同)基数,原则上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利润为基数。对上年实现利税增长(亏损企业为减亏的,以下同)应提而未提新增工资和实现利税下降的企业,仍按上年确定的实现利税基数作为1996年基数。
  (3)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其经济效益和工 资总额基 数由主管部门商市劳动局、财政局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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