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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4-5-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字体:  
财政部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照顾地方的实际情况,支持各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各地1993年发生的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包括股票发行费收入)的分成比例,改为50%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50%留归地方,用于支付发行费用,再有结余,由地方安排用于发
展当地社会公益事业。
    二、各地应将属于中央财政的售表收入,于今年6月30日前上缴中央总金库。对到期未缴的属于中央财政的售表收入,我部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如数扣回。
    过去发布的有关售表收入上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1993年售表收入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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