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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1-4-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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