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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7-29
【法律文号】:津劳服[1997]285号
【执行日期】:1997-8-1
天津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服[1997]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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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开展“放心早点工程”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规划局(处)、地方税务分局、卫生局、环卫局、公安分局、房管局(公司)、公安交通支队、工商局、市政局(城建局)、劳动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再就业工作的要求,为广开就业渠道,安排更多的下岗职工就业,结合清理早点市场的外来劳动者和无照经营现象,经市市容办等10个部门研究同意,在全市开展以安置下岗职工为主体的“放心早点工程”。为支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凡经审批合格,属于“放心早点工程”范围内的早点店、早餐市场,配送中心及流动售货车,可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 市容部门对早点店、配送中心需开设门脸的免收整修补偿费;需安装灯光牌匾的免收三年灯光基金费。
2. 规划部门对需进行装修改造的早点店和配送中心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期限二年。
3. 税务部门对于安置下岗职工达到60%以上的早点店和配送中心的营业税实行定额定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期限二年。
4. 所有新办和恢复经营的早点店和配送中心均认定为新办劳服企业,在向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经税务部门审批,从经营之日起享受劳服企业“免三减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 卫生部门对早点店、早餐市场和流动售货车免收卫生许可证费和每季度600-1200元的卫生监测费一年。
6. 环卫部门按有关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和每吨10元的垃圾代运费,期限二年。
7. 公安部门对早点店、早餐市场和配送中心免收每月最高为150元的治安联防费二年。
8. 房管部门对属于公产房屋,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装修、改造的早点店,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房租。
9. 新建、改建早点店的装修、设备配置等费用,采取企业为主、行业支持和劳动部门扶持的办法解决。
10. 早点店、配送中心招用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并建立一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劳动部门给予用人单位每人600元的补助。
11. 在市内和区,从现有自发早点市场中在非主干道上选择两条路段,经整顿后,建设成为由下岗职工经营的早点市场和夜市场。早市后,夜市前保证道路恢复原状。
12. 工商部门对早餐市场、流动售贷车免收市场管理费,期限二年。区(县)、街在开办早餐市场时可适当收取管理费,但收费标准须经本区(县)劳动、物价部门审批,不能收费过高。
13. 流动售货车主办单位统一办理占道手续后,市政部门对流动售货车免收占道费二年。
14. “放心早点工程”范围内的可移动棚亭、流动售货车由区、街统一制作,劳动部门对于每个棚亭、流动售货车给予600元补贴。
15. 各综合部门要全力支持“放心早点工程”,对各项审批手续要尽快办理,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以上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网络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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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招用职工安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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