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保税区、新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局(总公司): 根据《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第69号令),拟对经劳动部门审核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分期颁发《职业介绍准办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准办证》(包括正本与副本)是职业介绍机构准许开办的凭证,职业介绍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如果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开办的民办、街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3至6个月的试办期。对试办期满,经市、区、县劳动部门复核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部门发给《职业介绍准办证》。 三、这次颁发《职业介绍准办证》的范围是1997年7月底以前批准开办及试运行,并提出复核申请,经市、区县劳动部门审核合格的市属、民办和街办职业介绍机构。 四、市劳动局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检验,愈期不办,《职业介绍准办证》自动失效。 附件:《职业介绍准办证》发放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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