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 全文 联合国组织,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京已设立十个机构(见附>一),我政府有关部门先后派51人到这些机构担任高级项目官员、项目官员、翻译、秘书、办事员等职务。但过去对内部待遇问题尚未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在对外收费和对内待遇方面执行的标准不一。现经过 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北京外交人员业务局《关于人事业务公司外交业务人员补贴实施办法》的批示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收费标准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签合同的或轮换的任职人员,执行附>>的收费标准。一九八七年以后的劳务收费标准另定。 二、对内生活待遇 1.原单位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劳务补贴 (1)固定补贴 每人每月发35元。 (2)提成补贴 ①月劳务费不足八百元(含八百元)者,按百分之十计发。 ②月劳务费超过八百元者,八百元部分按百分之十计发,超过的部分按百分之五计发。 实际收取的劳务费超过附>>规定的各类雇员最高收费标准的,其提成补贴,按附>>规定的各类雇员最高收费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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