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应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得早于外派劳务人员取得出国签证的时间。 第十一条 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应就上述事项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外派劳务人员出示同国(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外派劳务经营许可证,及至终止、取消经营权等处罚。企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外派劳务人员,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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