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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8-7-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字体: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业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户籍管理证>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业务质量、办理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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