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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8-7-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字体: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业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
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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