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 整车 1.1 车辆标记 1.1.1 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 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 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 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 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 1.2.1 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 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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