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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2-3-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字体: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中国业务和投资是我国一项长期而重要的>策。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方面制定了一些>策,这对吸引他们来中国业务和投资,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策,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国务院侨办、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高度,从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业务和投资工作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增强业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有关>策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公安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外经贸部 国务院侨办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业务和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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