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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4-12-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字体: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劳动厅、局:
    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情况十分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迁移证>已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
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
登记表(式样见附>)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本刊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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