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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8-3-17
【法律文号】:津劳计[1998]86号、财企一联[1998]2号 【执行日期】:1998-1-1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劳计[1998]86号、财企一联[1998]2号
【字体:  
关于天津市一九九八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和调控,努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409号)要求,现对“两低于”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下如下:
  一、 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范围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已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各种联营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工资均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
  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的核定
  1. 指标范围:工资总额、实现利税、增加值劳动生产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职工实际平均工资。
  (1)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临时工工资等。
  (2) 实现利税,为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润和税金之和,其中;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税等。
  (3)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2.“两低于”基数的确定原则
  (1) 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一九九七年的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对一九九七年实现利税比核定基数下降的企业,一九九八年的工资总额基数应以同比例扣减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扣减额度最多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基数的20%)后的余额为基础进行核定:
  对一九九七年亏损额比核定基数增加的企业,一九九八年的工资总额基数应以增亏额的15%相应扣减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扣减额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后的余额为基础进行核定;
  对一九九七年经济效益与核定的基数持平或增长的企业,一九九七年的工资总额基数应以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或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减亏扭亏奖励工资为基础进行核定。
  在上述工资基础上,全额核减成建制划出职工和离退休、离职、开除等而减少的工资。对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的职工,要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度企业人均实发工资水平的50%扣减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增加的单列工资及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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