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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8-10-29
【法律文号】:津劳局[1998]359号 【执行日期】:1998-10-2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1998]359号
【字体:  
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哺乳时间工资补偿的复函

  市总工会:
  你会《关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对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时间支付劳动补偿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纯计件工资制,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可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低于本市规定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规定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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