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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5-25
【法律文号】:津劳护[1998]181号 【执行日期】:1998-5-25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护[1998]181号
【字体:  
关于颁发《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津政发[1997]75号),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并使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在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下取得统一,特制定《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本标准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标准,并可结合本单位的实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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