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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颁布日期】:1989-12-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字体: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业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
    第五条   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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