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8号)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2年5月26日联合发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经核准,以下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业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康(BingHo)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3401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传真:(010)65052309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6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991/92传真:(010)64106993
3.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NTONWILDESAPTE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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