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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4-6
【法律文号】:津劳险[1998]124号 【执行日期】:1998-4-1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险[1998]124号
【字体:  
关于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劳动局《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津劳险字[1995]111号)规定,现就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1、 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津劳险[1998]79号公布的“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90元”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6个月;两人者,为9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12个月。
  2、 在职职工所需费用按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凡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
  3、 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4、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转发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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