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电力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障中外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国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外商总承包的境内电力建设工程中的人身安全管理。有关设备安全管理,按照电力工业部有关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商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过施工资质审查,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承包电力建设工程。 第四条 外商承包电力建设工程,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遵守中国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安全施工管理,在确保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是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部门,主管全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电力集团公司(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主管本地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第六条 外商承包电力建设工程必须接受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劳动、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业主与承包商、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的专项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且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章 安 全 施 工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