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一、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离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的中方离休人员适用本试行办法。 三、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年医疗费支出低于本人全年离退休费时,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支付90%,本人负担10%,当年医疗费支出高于本人全年离休费时,其超过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100%。 四、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报销50%。 五、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