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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8-11-5
【法律文号】:津劳法[1998]380号 【执行日期】:1998-11-5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法[1998]380号
【字体:  
关于《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请示》的复函

  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你公司招用下岗职工从事短期工作,可以将应当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随工资一起支付给下岗职工本人,由其通过原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 你公司应当与从事短期工作的下岗职工订立有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协议。协议需明确:
  (一) 公司方应当支付给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二) 下岗职工须委托其原单位代为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项;
  (三) 双方违约的责任。
  三、 下岗职工委托其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应向你公司提供其原单位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四、 对不能按时向你公司提供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证明材料的下岗职工,你公司不得继续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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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天津市2008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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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农村居民基本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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