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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9-2-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字体: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和提高理论教学的效果,培养动手能力较强的实用型人才,解决好实习基地极为重要。在不断深化中等医学教育改革中,对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规定:
    一、中等卫生学校的教学实习基地分为附属机构、教学基地和实习基地三类,应包括县及县以上的各种类型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卫生防疫站、生物制品、药品检定等医药卫生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附属机构(医院、门诊部、药厂等),主要为本校各种教学活动业务,承担学生的教学、教学实习、见习和毕业实习等任务。
    教学基地,承担卫生学校对口专业的教学、教学实习、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基地,承担卫生学校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
    二、在医药卫生单位中选定教学基地是解决教学实习问题的良好途径。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是: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较高,设备条件较好,有能够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师资队伍,有教学和生活用房。
    教学基地根据教学任务的大小可适当增加教学编制,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当地编委审批。
    具有一定教学能力和实习条件的市、区和县级医药卫生单位可作为实习基地(点)。
    三、承担教学实习任务、培养合格人才是各级医药卫生单位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干部(业务负责人)分管,并设专人负责。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科室亦应有专人负责或成立教学小组,在科主任(护士长)领导下,由政治、业务
素质优良的业务骨干完成带教任务,基地应保证讲课教师的备课时间,在讲课期间,不宜安排值夜班。带教实习人员的时数,应计入科室和个人工作量。带教期间个人收入,应略高于同类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带教和指导实习生的能力、水平和成绩,应记入个人业务技术档案,并作为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成绩突出者应优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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