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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4-7-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字体: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一中成药》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
  
          全文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的基础上,又组织有关专家对中成药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筛选确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一中
成药》,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使各地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做如下说明:
    一、由于各地使用中成药的习惯有一定差异,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卫公医发(1993)第3号文的精神,对本文所规定的报销品种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可在原规定10%的基础上适当调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本用药范围不包括医院制剂和饮片,各地可结合临床需要对医院制剂自行确定,并完善必要的管理办法。
    三、其它各项管理规定均按卫公医发(1993)第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
            一、>画                          023  人参健脾丸
        -乙二十七九八人
                                                        三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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