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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8-10-27
【法律文号】:津劳局[1998]352号 【执行日期】:1998-10-27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1998]352号
【字体:  
关于如何处理维娜尔商贸有限公司在招聘时向劳动者“借款”问题的复函

  河东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理维娜尔商贸有限公司在招聘时向应聘者借款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维娜尔商贸有限公司在招用职工时,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向劳动者“借款”金额不等的钱款,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为此,特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不得以建立劳动关系为条件,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借取财物;如果属于劳动者个人自愿投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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