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保障各医疗机构在用医用氧舱的临床安全使用,针对目前医用氧舱临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要求执行,并于1997年年底前逐项对照本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各医疗机构现有的医用氧舱必须达到要求并经验收合 格后才能使用。 附>: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用氧舱临床使用的安全,特制定《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第二条 《技术要求》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加压介质为空气或氧气的医用氧舱。 第三条 《技术要求》是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在用氧舱)安全运行的最基本要求,在用氧舱的修理、改造、检验必须执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 舱体及舱内设施 第四条 在用氧舱的人均舱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舱体内径≤20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1.5立方米; 舱体内径≤28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2.0立方米; 舱体内径>28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2.5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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