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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日期】:1960-7-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字体: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一、总  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防暑降温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土洋并举的方针和增产节约的精神,在具体措施上,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即技术、保健和组织措施。
    4.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各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共同行动,并经常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6.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查批准,自公布日起实行。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二、技术措施
    7.厂矿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二、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8.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
    ①首先是疏散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各种炉子移到车间外面(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温度很高的产品和半成品(如红钢锭、红热的铸二、锻>等)要尽快运到室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一些不能尽快运出车间的红热部>,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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