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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日期】:2002-8-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字体: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二年八月二十日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业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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