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外经贸行业工种范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制定了《外 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布实施。 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经贸行业主要技术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暂行)同时废止。 附>
工 种 目 录 1.茶叶拼配工 初、中、高 2.京果类挑选检验工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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