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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颁布日期】:1996-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字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请注意收集出口企业的反映,并将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计财司)。
  
        附  >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注】  署监〔1996〕32号
  
          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指示精神,各海关及税务部门在认真执行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海关要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对查验的货物要做好查验记录,防止多报少出、以次充好或假出口情况的发生。
    二、各直属海关应将本关及所属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海关验讫章印模样本,直接发送给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需及时地发送给外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金关工程的要求,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建立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的数据库。在此之前,各海关应将每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整理汇集后在次月7号前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将上述电子数据在23号前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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