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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9-8-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符合批准为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性质的确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死亡的抚恤标准发给( 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标准的计发,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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