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根据市人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就2000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50元的,以350元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550元的,以2550元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2550元的部分不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以及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通知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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