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提高我市和进入我市的建筑施工队伍人员素质,确保我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劳动法》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建筑施工人员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人员包括我市建筑施工单位和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外省市施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首先在国家和我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电工、电焊工、塔式起重机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架子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砌筑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混凝土工、钢筋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等职业(工种)中进行,逐步扩展到木工、瓦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等职业(工种)。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结合就业准入工作,加强与建筑施工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建筑施工人员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有关局(总公司)要制定计划安排,积极在所属单位施工人员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建筑施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鉴定规范和统编的教材进行。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初、中级技能培训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组织实施,高级技能培训应将“花名册”、教学计划等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进行。 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试题由“中心”统一安排,考评员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推荐,并报“中心”审核,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组织。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五、施工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费用要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从低掌握。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要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建筑施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场地、设备、考评员、技术资料等,并不断完善鉴定办法,确保鉴定质量。同时要积极指导、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施工企业职工学习技术、提高技能的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科学化。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流动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实行就业准入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和我市规定的职业,必须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其它流动劳动力也必须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对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要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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