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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1-4-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 以下简称革命残废人员)所持的抚恤证,是一九七二年以省、自治区、 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名义
制发的。为了统一残废抚恤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以民>部名义印制了新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决定在一九八一年下半年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方针,这次换证的原则是,赁旧证换新证,原等原级,不检评残废等级。凡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国防科委政治部、后勤部制发的《革命
残废军人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的革命残废人员,一律换发由民>部制定的新证。个别残废情况显著变化,需要调整残废等级的,以及旧证丢失要求补发新证的,应当作为日常工作处理,不在这次换证中进行。
    二、换发新证,应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份结合发放残废金和残废抚恤金的工作进行,今年年底以前结束。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旧证一律停止使用。
    三、换证的专用钢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铸制,印文统一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优抚专用”。钢印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统一掌握使用;革命残废人员较多的省,可以委托行署民>部门代为掌握使用。
    四、新证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编号,并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例如:北京市编为“京荣字第××××××号”;河北省编为“冀荣字第××××××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准此办理。
    五、军队中的革命残废人员的换证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研究办理。人民警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边防警察和人民消防警察)中的革命残废人员,由当地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办理。
    六、填写新证,应当一律使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端正,字迹要清晰。对残废等级要用大写,例如:“一等”应写为“壹等”;“>等甲级”应写为“贰等甲级”,其他类推。对残废情形必须照抄旧证的记载,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对收缴的旧证,应当登记造册,妥为保存。
    七、换发新证所需的少量经费,由各地抚恤事业费中调剂解决,列入“其他抚恤费”项内开支。
    八、换发新证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地民>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一定的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对广大革命残废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这次换证的目的、意义和方法,顾大局,识大体,自觉地配合政府搞好这次换证工作,妥善保存和爱护国家颁
发的抚恤证>。
    换证工作结束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以及总后勤部写出总结,并于一九八二年>月底以前报告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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