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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0-6-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民政部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

    近据部队一些单位反映:我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有些人伤口复发,得不到及时治疗。其中有的是负伤致残,评定了残废等级;有的是伤情虽不够评定残废等级,但伤处留有弹片,伤口复发,需要住医院取出弹片。由于他们的治疗问题在地方得不到解决,有的跑回部队
要求治疗,对部队战士情绪影响很大。
    对于残废军人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原内务部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三日关于《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治疗办法》,卫生部、内务部一九五三年四月一日《关于>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治疗手续及各项费用开支的规定》以及其他文件,已有明
确规定,应当继续贯彻执行。为使参加对越自卫还出战和其他各个革命时期退伍的伤残战士伤口复发及时得到治疗,现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退伍后参加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公(工)伤给予公费(或劳保)医疗,并享受公(工)伤的生活待遇。
    二、退伍在乡的>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按照公费医疗办法办理。医药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均由卫生部门在公费医疗费内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民>部门补助。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往返路费由民>部门解决。
    三、退伍在乡的三等残废军人和负伤不够评残条件、但伤口复发和伤处留有弹片需要手术取出的,全部医疗费由民>部门负责,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民>部门补助。以上规定望贯彻执行,并请将此>转发至县(市)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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