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民>厅(局)、公安厅(局):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关于公安干警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即中办发[1982]47号文件)发出后,一些地方先后来函来电询问对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问题如何掌握。为此,通知如下: 关于因公牺牲人员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有规定。 民>部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对《条例》中“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一项作了三条解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军事、公安等战线担负的特殊任务,民>部于一? 虐巳臧嗽率湃斩浴耙蛑葱懈锩挝裨獾腥松焙Α币幌钣肿鞒隽肆教醪钩浣馐汀R虼耍蚬墓哺删嘉锩沂康奶?,应统一按《条例》的规定及民>部的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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