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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9-3-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民>局、物价局(委员会):
    自一九八三年经国务院批准民>部对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收取手续费以来,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加之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工作量越来越大,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外文婚姻状况证明需要翻译,开支较大。因此,我们决定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
侨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同时,由民>部统一印制上述证>。调正后的标准如下:
    一、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为每人四十元(包括证书费,下同)。
    二、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为每人三十元,离婚登记手续费为每人四十元。
    新收费标准与新证>同时于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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